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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整治涉税中介禁税务人员插手中介
     发布时间:2016/9/26    来源:   阅读次数:4035
     
          8月16日,记者从广州市国税局获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清理整治“红顶中介”的精神,广州国税系统近期全面开展严禁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专项治理工作,税务人员违反“五个禁止”、领导干部违反“三项制度”以及税务机关违规收取各类鉴证报告的行为,都将被严肃问责。
          税务人员涉足五类禁止行为将受到严厉查处:
          一是直接开办或者投资入股涉税中介,在涉税中介挂名、兼职(任职)或者出借(出租)注册税务师等资格证书,以任何理由强行安置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涉税中介机构就业;
         二是强制、指定或者变相强制、变相指定纳税人接受涉税中介服务。
         三是以任何名目在涉税中介报销费用、领取补贴(补助)或以其他形式取得经济利益;
         四是利用税收征管权、检查权、执法权、政策解释权和行政监管权,与中介机构合谋作出有关资格认定、税收解释或决定,使纳税人不缴税、少缴税或减免退抵税,非法获取利益;
         五是其他违反规定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行为。
     税务机关领导干部应当遵守“三项制度”,对于执行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一是报告制度。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在每年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的“配偶、子女从业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和“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栏中,按要求填报从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情况。
          二是回避制度。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应该回避,经劝阻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依规进行处理。
          三是职后从业限制制度。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涉税中介兼职(任职),或从事涉税中介营利性活动。

          规范涉税鉴证服务、严禁强制和指定代理也纳入本次专项整治范围。
     广州市国税局表示,各级税务机关(包括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一律不得超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税务总局(包括税务总局与其他部门联合)下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向纳税人收取鉴证报告(包括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尤其是小型微利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付费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谁收取,谁担责。
      此次专项整治采取自查自纠与明察暗访相结合、联合检查与专门督导相结合等多种形式,确保专项治理自查“全覆盖、零容忍、无死角”。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存在问题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一律严肃处理。广大纳税人如发现税务人员或税务机关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违规收取各类鉴证报告等行为的,可向广州市国税局纪检监察部门检举,也可通过广州市国税局官方网站或拨打12366热线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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